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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闻】安徽省农作物种子突发事件应急预案林生藨草

发布时间:2020-10-18 21:21:50 阅读: 来源:原汁机厂家

安徽省农作物种子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皖农种函〔2015〕1151号

安徽省农业委员会关于印发安徽省农作物种子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的通知

各市、县(市、区)农委:

为及时解决种子纠纷,防止因种子问题引发突发性群体事件,做到早发现、早报告、早处置、早解决,提高应急处置工作效率,我委制定了《安徽省农作物种子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现印发给你们,请各地结合实际,建立健全农作物种子突发性群体事件的预防、快速反应和处置机制,确保农业生产安全,保护农民合法权益,维护农村社会稳定。

安徽省农业委员会

2015年12月21日

安徽省农作物种子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1 总则

1.1编制目的

建立健全农作物种子突发事件的预防、快速反应和处置机制,依法、依规、依纪积极应对农作物种子突发事件,做到早发现、早报告、早处置、早解决,提高应急处置工作效率,保障农业生产安全,保护农民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稳定。

1.2编制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安徽省种子管理条例》、《国家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农业部农业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安徽省突发事件应对条例》、《安徽省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等,制定本预案。

1.3事件分级

依据农作物种子突发事件的严重程度、可控性和影响范围等因素,将农作物种子突发事件分为三级,即较重级(县(市、区)级)、严重级(市级)、特别严重级(省级)。

1.4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我省因农作物种子原因引起的突发事件处置,或因非种子原因但涉及到农作物种子的突发事件处置。其它由于异常气候、栽培、病虫、药肥等原因造成减产损失的突发事件,不适合本预案。

1.5处置原则

按照《安徽省农作物种子突发事件应急预案》要求,遵守“预防为主,反应迅速,有效应对、属地管理”的原则,帮助农民恢复生产,避免矛盾激化,防止出现恶性事件或群体事件。

(1)统一领导。农作物种子突发事件,省、市、县(区)农委要统筹安排,协调配合,分级负责,协同应对。省农委负责省级农作物种子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的启动和处置,各市、县(市、区)农委负责本辖区内农作物种子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的启动和处置。

(2)明确职责。遵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县(市、区)农委是农作物种子突发事件的第一责任主体,应该提高思想认识,明确责任,落实任务,细化分工。

(3)预防为主。坚持预防为主,化解矛盾的原则,提高防范农作物种子问题引发群体性事件意识,落实各项监管预防措施,做好应对处置准备工作。

(4)快速反应。坚持完善机制,快速反应的原则。建立快速反应机制,强化人力、物力、财力储备,增强应急处理能力,做到发现、报告、启动、处置等环节紧密衔接,确保及时有效处置。

(5)依法管理。坚持依法管理,加强督查原则。按照依法行政的要求,推进农作物种子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的规范化、制度化和法制化,加强监督检查,实行责任追究。

2 组织机构与职责

根据工作需要,省农委成立安徽省农作物种子突发事件应急处置指挥领导小组(以下简称“省应急处置指挥领导小组”),统一领导、指挥应急处置工作,市、县(市、区)级农委在地方政府领导下,成立应急处置指挥机构,统一组织开展应急处置工作。

2.1省应急处置指挥领导小组

省应急处置指挥领导小组由省农委分管负责同志任组长,委办公室、种植业局、法规处、科教处、财务处、纪检组(监察室)和省种子管理总站等相关单位负责同志为成员。

2.2省应急处置指挥领导小组职责

省应急处置指挥领导小组负责处理省级种子突发事件,督查市、县(市、区)农作物种子突发事件的处置。主要职责是指导地方政府采取措施,开展农作物种子突发事件处置工作;督促市、县(区)农委做好突发事件调查,提出处理意见和建议;组织有关专家开展相关技术鉴定等工作;根据需要发布事件的重要信息;审议批准省级应急处置工作报告等。

2.3省种子应急处置办公室

省应急处置指挥领导小组下设省应急处置办公室(简称省种子应急办),省种子应急办设在省种子管理总站。省种子应急办主任由省种子管理总站主要负责同志担任。成员由省应急处置指挥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分管领导担任,应急办联系电话:0551-62654292。

市、县(市、区)农委也应设置应急处置指挥领导小组和日常办事机构,公开受理电话。

2.4省种子应急办职责

省种子应急办负责处理省应急处置指挥领导小组日常事务和交办的工作;主要负责贯彻落实省应急处置指挥领导小组的各项部署,组织落实相关工作;协调有关部门根据职责分工开展相关应急处置工作;研究解决应急处置工作中的具体问题;联系公安、工商等部门依法查处有关涉及种子质量安全的事件;根据应急工作需要成立应急处置工作组和专家组;向省应急处置指挥领导小组报告工作情况。

2.4.1应急处置工作组职责

人员组成:以省种子管理总站为主,省农委相关处室参与。

工作职责:负责到现场调查了解情况,收集信息,确定发生原因,评估损失程度,安抚群众,提出处置意见,实施应急处置措施,做出调查报告等。

2.4.2专家组职责

人员组成:省种子管理总站负责召集省内有关种子检验、育种、栽培、土壤肥料、植保等相关专家,针对具体应急事件组成专家组。

工作职责:负责到现场抽取种子样品,进行有关检验,技术鉴定,提出技术报告和补救措施等。

2.5省应急处置指挥领导小组成员单位职责

(1)省种子管理总站:负责全省农作物种子突发事件应急组织、信息上报、收集整理有关违法证据、提出处罚建议、组织专家鉴定、组织双方调解、救灾种子联系等;

(2)委办公室:负责应对种子突发事件的宣传报道、媒体协调、新闻发布,负责联系公安、气象、民政等相关部门;

(3)委法规处:负责农作物种子突发事件应急处置的法律指导,审查农作物种子突发事件应急处置方面的管理办法和制度规范;

(4)委种植业局:组织协调种子、栽培、植保、土肥等相关技术人员,指导灾区恢复生产;

(5)委科教处: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及解读相关的法律法规;

(6)委财务处:负责协调应急处置所需设施、设备、物资和资金的筹备保障工作;

(7)纪检组(监察室):对农作物种子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进行监督,对委本级有关机构和人员涉嫌失职、渎职等违纪行为开展调查核实,提出处理意见;调查核实或督查督办市、县(市、区)农委系统有关单位和人员涉嫌失职、渎职等违纪行为,提出处理意见。

各市、县(市、区)农委成立的种子突发事件应急处置领导小组,主要是受理本辖区的种子突发事件,落实省种子应急领导组工作部署,负责种子纠纷突发事件处置工作。

3 种子突发事件的预防与启动分级

3.1预防措施

各级种子管理部门要加强种子市场和质量监管,公布举报电话,发挥群众监督作用,发现隐患,及时解决。要了解当地种植品种的特征特性,随时掌握天气、病虫测报等相关信息,认真履行种子市场监管职责,积极引导种子生产经营企业(户),依法从事种子生产、经营和推广活动,监督企业建立和完善种子备案和生产经营档案管理制度,督促种子生产经营企业(户)建立农作物种子突发事件报告制度、联系人制度和应急预案。

3.2预测预警

省农委建立农作物种子安全预测预警制度。省种子管理总站负责农作物种子安全监测工作的综合协调、归口管理和监督检查,通过风险评估、风险监测,及时发现问题和安全隐患,提出防控措施建议。

省农委部署各级种子管理部门依法开展种子市场监管,并及时通报检查结果。各成员单位按照各自职责,对与种植业有关的要素风险做好预备预防工作。

3.3启动分级

3.3.1较重级

在本辖区内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县(市、区)农委应当立即启动县级应急预案:

(1)涉及50户以上农户或有2000亩以上因种子原因造成30%以上损失;

(2)经新闻媒体公开曝光后,引起群众强烈反映尚未处理的种子问题;

(3)群众多次举报,线索清晰,涉嫌制售假、劣种子或未审定种子数量在2000公斤以上的种子案件;

(4)其他可能因种子问题造成比较严重后果的。

3.3.2严重级

在本辖区内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市级农委应当立即启动市级应急预案:

(1)2个县(市、区)涉及100户以上农户或有10000亩以上因种子原因造成30%以上损失;

(2)对县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处理结果不满,农户继续投诉,可能发生群体性上访事件;

(3)经新闻媒体公开曝光,引起群众强烈反映,所在地县(市、区)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尚未处理的种子问题;

(4)其他可能因种子问题造成严重后果的。

3.3.3特别严重级

有下列之一的,省农委立即启动省级应急预案:

(1)3个以上市反映,因同一种子原因造成30000亩以上损失30%的多发性事件;

(2)对市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处理结果不满农户继续投诉,可能发生群体性上访事件;

(3)经新闻媒体公开曝光后,引起社会高度关注,市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尚未采取处理的种子事件;

(4)其他可能因种子问题造成极严重后果的

4 应急程序

4.1事件报告

建立健全农作物种子突发事件报告制度。

4.1.1责任报告单位和人员

(1)事件涉及的单位和个人;

(2)各级种子管理机构;

(3)地方各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

(4)种子信息监测点;

(5)其他单位和个人。

任何单位和个人要及时上报农作物种子突发事件,不得瞒报、迟报、谎报,不得阻碍他人报告。

4.1.2报告程序

遵循自下而上逐级报告原则,紧急情况可越级上报。

县(市、区)级农委接到或发现农作物种子突发事件,应当采取应急处理措施,并在知悉情况2小时内报告同级政府和市级农委,市级农委要在接到报告2小时内报告同级政府和省种子管理总站,省种子管理总站要在接到报告2小时内报告省农委、省政府等部门,紧急情况,可越级上报。必要时,各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可同时通报同级民政和公安部门。

4.1.3报告要求

(1)初次报告

事发地农委应尽可能准确报告事件发生的时间、地点、损失大小、涉及作物品种、面积、企业、农户数量、事件发生原因的初步判断、采取的控制措施等。

(2)阶段报告

事发地农委在了解清楚情况后结合新发生的情况再次报告,必要时可对初次报告情况进行补充和修正,包括事件的发展与变化、处置进程等。

(3)总结报告

事发地农委应当在事件处置结束后7个工作日内写出总结报告。回顾事件原因、鉴定结果,总结采取的处置措施,提出今后对类似事件的防范和处理建议。

4.2前期处置

县(市、区)农委为事发地主管部门,认真履行工作职责并发挥第一责任主体的作用,明确谁来做、何时做、做什么、怎么做,做到应对程序明晰,处理措施具体。

4.2.1事件分析

接种子纠纷突发事件报告后,县(区)农委对事件发生的原因进行初步判断,因异常气候、病虫、药肥、栽培管理等非种子因素引起的,启动其它应急处理程序;由于种子原因引起的,启动农作物种子突发事件处理程序。

4.2.2事件评估

由于种子原因引起的,由县(区)农委组织人员立即赴事发现场调查,依据事件损失程度及影响大小、涉及的地域范围及农户数量、事件发展蔓延趋势等对事件进行分析评估,按照应急预案要求,封存假、劣种子,控制好现场和局面;依据现场评估情况,综合其他方面信息,认为应当立即启动应急预案的,要立即向应急处置指挥领导小组报告。

4.3启动应急预案

4.3.1分级响应

发生农作物种子突发事件时,应急处置指挥领导小组根据应急办报告和应急预案规定,由组长下达启动应急预案。县(市、区)级响应先于市级响应,市级响应先于省级响应。

省农委启动省级应急预案后,应急办按照应急预案进行处置。应在24小时内抽调人员成立“突发事件处理工作组”和“专家组”,工作组和专家组要在第一时间赶赴现场,协助和指导相关市、县(市、区)农委开展应急处置和群众工作。

启动市或县(市、区)级应急预案的,上级农委要加强监督、指导,涉及物资调剂等补救措施,上级农委予以协助。

4.4实施应急处置

工作组和专家组按照职责及时开展工作,进一步组织执法人员调查核实情况,依法及时检查该批种子的生产经营档案,查清种子来源和流向,核实涉及区域,提前做好准备,防止事态进一步扩大。安排种子质量检验部门开展检测工作,尽快找出原因。做好群众安抚和稳定工作,通过补种、改种等补救措施,组织恢复生产,防止扩大损失。对违法经营行为要依法立案,查清违法事实,核实事件涉及区域。对相关涉案区域种子管理部门进行通报,必要时与工商、公安、纪检监察等部门联合,对事情经过、原因和相关责任人进行调查,分清责任,进行处理。

如果种子突发事件最终转变成群体性事件,要及时向同级政府部门报告,交由相关部门应急处置,农委配合。

4.5应急解除

突发事件应急处置结束,或者影响社会稳定的因素消除,应急处置指挥领导小组宣布应急解除并向上级应急办和农委书面报告突发事件处置情况。

4.6后期处置

应急解除后,各相关应急处理成员单位要对事件原因进行进一步调查分析,制定和完善相应的监管和处理措施,防止类似的事件再发生;及时分析应急处置过程,提出改进应急处置工作建议,完成应急处置总结报告。应急解除后未完成的后续工作,属农委内部机构办理的,交由相关职能部门处理,需农业部门以外单位办理的,报告同级政府指定相关单位办理。

5 应急保障

5.1经费保障

农作物种子突发事件应急处置所需设施、设备、物资和资金以及应急预案规划、编制、审批、发布、修订、培训、宣传等工作所需经费,由同级财政解决。

5.2信息保障

省、市、县(市、区)农作物种子应急处理领导机构各成员单位在应急预案启动至结束期间,要确定专人负责信息收集、处理、分析和传递等工作,必须保证信息畅通、及时、准确。

5.3技术保障

农作物种子突发事件的技术鉴定工作必须依法依规开展,质量检测等工作由法定组织机构承担。专家组负责专业技术范围内的界定,提出防范措施和方案。

6 监督管理

6.1奖励

对出色完成应急任务,及时制止群体性突发事件蔓延,成绩显着的单位和个人,由所在部门或上级机关按照《公务员法》等法律法规、规章,予以表彰和奖励。

6.2问责

对种子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中因单位和个人有玩忽职守、渎职失职行为,致使矛盾扩大、事件升级、损失加重,将根据情节轻重,由所在部门或上级机关按照《公务员法》等法律法规,对直接责任人和单位主要负责人给予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等处分,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6.3宣传教育

各级种子管理部门要加强宣传,提高风险防范意识,加大对种子生产经营者的专业和法律知识的培训力度,提高风险管控能力。农作物种子应急处置培训工作按照分级负责的原则,由各级农委按年度组织实施。

7 附则

7.1预案管理与更新

本预案由省农业委员会负责制定。与农作物种子突发事件处置有关的法律法规和职能职责及相关内容做出调整时,应结合实际及时修订与完善。

市、县(市、区)种子管理部门可以参照本预案,制订地方农作物种子突发事件应急工作预案,做好农作物种子突发事件处理工作。

7.2演习演练

县(市、区)级以上种子管理部门应当定期组织开展农作物种子突发事件应急演习演练,检验和强化应急准备和应急响应能力,通过演习演练找出不足,完善应急预案。

7.3预案解释

本预案由安徽省农业委员会负责解释。

7.4预案实施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附件

农作物种子突发事件处置流程图

安徽省农业委员会 2015年12月22日印发

打字:侯勤廉 校对:王 勇 共印150份

(安徽种业信息网)(责任编辑:董艳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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