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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阳启动职工生育险和基本医保合并【消息】

发布时间:2020-09-15 10:00:56 阅读: 来源:原汁机厂家

辽沈晚报、聊沈客户端首席记者兰晓玉 记者王莹报道 自下月起,沈阳将正式实施生育保险和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合并试点。合并后,新的用人单位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缴费比例为8.6%,在职职工个人缴费比例维持2%不变,职工生育期间的生育保险待遇不变。

日前,沈阳市政府正式印发了《沈阳市生育保险和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合并实施试点方案》。试点于7月1日正式实施,试点期限为1年左右。

根据方案,沈阳市行政区域内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城镇各类企业、个体经济组织等单位(以下简称用人单位)在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同时,原则上同步参加生育保险。将生育保险基金并入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不再单列生育保险基金收入,统一征缴、合并使用,实现基金共济。

从7月1日起,以用人单位参加生育保险缴费比例(0.6%)和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缴费比例(8%)之和,确定新的用人单位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缴费比例为8.6%; 在职职工个人缴费比例维持2%不变,由用人单位代为扣缴。

严格执行社会保险基金财务制度,在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待遇支出中设置生育待遇支出项目,准确记录生育保险医疗待遇、生育津贴待遇支出的具体情况。

试点工作实施期间,确保参保人员的生育保险待遇在现有基础上不降低。生育保险待遇包括生育医疗费和生育津贴,支付标准按法规执行,所需资金从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中支付。

【政策答疑】

1.生育险和基本医保合并将影响哪些人?

本次生育险与基本医保合并试点,涉及人群为沈阳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参保人,并不包括城镇居民和灵活就业人员。

2.个人缴纳的费用有变化吗?

政策调整前,沈阳市城镇职工基本医保用人单位缴纳8%,个人缴纳2%;生育保险用人单位缴纳0.6%,个人不缴费。在这次政策调整后,用人单位只是将生育保险与基本医保合并缴纳,统称为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缴费比例为8.6%,与此前两项保险合计比例相同。个人缴费仍为2%,未调整。

3.城镇居民和灵活就业人员虽不在这次政策调整范围内,是否也有相应的生育保险政策?

现沈阳市城镇居民和灵活就业人员在参加医疗保险时就可享受相应的生育保险政策。

参加灵活就业医疗保险的人员在待遇期内符合计划生育政策规定,可享受以下待遇:(1)分娩、妊娠28周及以上引产或死胎的,可享受生育住院医疗费补贴和产前检查补贴待遇;(2)流产、引产、计划生育手术的,可享受生育医疗费补贴待遇。

参加城镇居民医疗保险的人员在待遇期内符合计划生育政策规定,分娩、妊娠28周及以上引产或死胎的,可享受生育住院医疗费补贴和产前检查补贴待遇。

4.生育期间待遇是否发生变化?

试点工作的要求之一就是保证参保人待遇不降低。根据现有规定,沈阳市城镇职工生育保险的参保女职工,符合计划生育政策规定可享受以下三项待遇:缴费到账次月起分娩、妊娠28周及以上引产或死胎、流产、引产、实施计划生育手术的可享受生育保险医疗费补贴待遇; 缴费到账次月起分娩、妊娠28周及以上引产或死胎的可享受生育保险产前检查补贴待遇; 连续缴费满10个月(补缴时间不计算)后并且继续缴费,分娩、妊娠28周及以上引产或死胎、流产、引产的可享受生育津贴待遇。

参保男职工可享受:其未就业且未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配偶,符合计划生育政策规定分娩、妊娠28周及以上引产或死胎的,可享受男职工未就业配偶生育医疗费补贴和产前检查补贴待遇;连续缴费满10个月(补缴时间不计算)后并且继续缴费,符合计划生育晚育政策并生育2个以内(含2个)子女的,可享受男职工护理假工资待遇。

生育医疗费政策:在二级及以下定点医疗机构生育住院发生的符合生育保险基金支付范围内的医疗费,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个人不自付费用。在三级及以上定点医疗机构生育住院发生的符合生育保险基金支付范围内的医疗费,个人按规定标准缴纳个人自付费用。如在沈阳市非定点医疗机构或外地医院生育住院的医疗费,符合生育保险规定的,实行限额补贴,补贴标准为正常产2500元、剖宫产及难产3500元。

生育津贴以职工生育或实施计划生育手术时所在用人单位上年度(年度指每年7月至次年6月)在职职工月平均缴费工资为基数,按规定的产(休)假计发。用人单位上年度在职职工月平均缴费工资低于上年度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的,按上年度沈阳市职工月平均工资为基数计发;无法计算上年度在职职工月平均缴费工资的用人单位,以上年度沈阳市职工月平均工资为基数计发:(1)正常产单胎可享受98天的生育津贴。另外,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女职工,还可按下列规定增加生育生活津贴:①难产或剖宫产的,增加15天的生育津贴;②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1个婴儿增加15天的生育津贴;③符合计划生育晩育政策并生育2个以内(含2个)子女,增加60天的生育津贴。(2)4个月以下流产,按15天享受生育津贴;(3)4个月及以上(含4个月)流、引产,按42天享受生育津贴;(4)28周及以上(含28周)引产或死胎,按42天享受生育津贴。

产前检查补贴:一次性补贴,补贴标准为5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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