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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民为供热条例建言供热报停不应有太多限制《新闻》

发布时间:2020-11-16 02:11:28 阅读: 来源:原汁机厂家

市民为供热条例建言:供热报停不应有太多限制

11月19日,本报刊发报道,公开征集市民对《黑龙江省城市供热条例(草案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意见稿》)的意见和建议,引起极大关注。市民纷纷拨打本报热线电话,为我省新制定供热条例出谋划策,提出了许多建设性意见和建议。

顶层、底层、冷山不允许报停,是剥夺了用户的选择权

《意见稿》关键词: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得申请停止用热:(一)非分户供热用户;(二)新建居住建筑第一年供热期;(三)位置在顶层、底层和冷山的用户;(四)其它可能影响、危害其他用户用热安全的。

市民于希民说,顶层、底层和冷山都不允许报停,这明显剥夺了用户的选择权,是霸王条款。住这样的房子如果供热不达标,还不让报停搬走,那以后谁还会买这样的房子?“用多用少一个样,不用热也要交费,这是强盗逻辑!”市民王平和妻子每年都去南方过冬。然而,由于不能报停供热,自己仍然要为空置的住房交纳热费。王平说,他看过相关的报道,也研究了相关法律,《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就赋予消费者九项权利,其中“消费者享有自主选择商品或服务的权利”,即“自主选择权”,也就是说“消费者有权自主选择商品或者服务的经营者,自主选择商品品种或者服务方式,自主决定购买或者不购买任何一种商品、接受或者不接受任何一项服务”。这是消费者法定权利,任何人不得以任何理由剥夺或侵害消费者的这项权利,所以供热报停不应附这样的条件,要不就推行计量供热,没有用热就不用交费,也很简单直观。

市民王侃然也表示,因消费者停止用热影响公共设施安全,说明公共设施设置不合理,公共设施的所有者或管理者,有义务纠正其不合理设施设置。供热企业怎么有权指定消费者为公用设施安全买单?所以这种停热限制明显不合理。

供热报停要征得邻居同意,是对热用户的故意刁难

《意见稿》关键词:实行分户供热的用户申请停止供热的,应当征得相邻居民的同意。

市民权金爱说,她在新闻中看过,用户在报停时为了征得邻居的同意,跑了很长时间,也没有拿到同意的签字。那么这样的规定实行起来,对于想要报停用户就是故意刁难了。如果碰到邻居长时间出门或是邻居是空巢户,该怎么办?如果遇上不同意的邻居该怎么办?这时热用户的权利该怎么保护?所以这种限定对居民的权利保护不力。

市民刘铭讲,申请供热报停还得征得邻居的同意,这就失去分户供热的意义了,那分户供热不是如同虚设吗?难道分户供热只是供热单位让用户交热费的一张王牌吗?其实,停热与否是用户根据自己实际需要来选择的,如果家中无人不用热还开栓的话,对于热能也是种浪费,更不符合国家节能减排的要求。

供热报停后不应该负担所谓“供热设施运行基础费”

《意见稿》关键词:停止用热的用户,应当向供热单位交纳供热设施运行基础费。

市民孙元荣认为,无论是《意见稿》中的供热设施运行基础费,还是现在实际收取的热能损耗补偿费,都是不合理收费,应该取消。供热设施包括共用部位设施和居民室内供热设施,没有享受到权利,就不应承担义务,停热用户没有用热就不应承担设施运行费,而且公共供热设施并不因几户报停而停止全管网的维护,也不因此而增加管理费用,这种收费明显就是不合理。近年来,相当一部分市民由于经济困难等原因难以承受大幅上涨的供热费用,还有一些“候鸟族”市民因为要去南方过冬,而不得不选择报停供热。但这部分群众,按目前规定,即使报停不用热,仍需向供热单位缴纳20%的热能损耗补偿费。这种收费增加了困难群众的经济负担,而这种“雪上加霜”的做法不但没有任何法律依据,更损害了群众的利益。像山东省潍坊出台的《潍坊市城市供热管理办法》中规定“对于申请停止供热的,供热单位应在10日内予以核定;对于不侵害其他用户用热利益,不影响供热单位正常供热的,应当予以同意并由供热单位拆除、锁闭用热设施,因拆除、锁闭用热设施所发生的费用由供热单位承担。”我们应效仿潍坊市的这项规定,积极保护群众切身利益。

对此,市民申艳云也说,她家好不容易申请报停后,又被要求交纳热能损耗补偿费。供热单位解释说,一户居民停热了,四周的热用户正常供热,热量会通过墙壁辐射到停热的居民家,因此要交纳热能损耗补偿费。那么,用户办理停热损害的不是供热公司的利益,而是停热四周邻居的利益,所以要交停热补偿费,也应该补给邻居,而不是供热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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