芜湖市人民政府关于促进科技和金融结合的实施意见
各县、区人民政府,省江北产业集中区、经济技术开发区、长江大桥开发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驻芜各单位:
为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关于加快创新型城市建设,打造经济升级版的总体要求,进一步促进科技和金融结合,加快建设创新型芜湖,根据省科技厅等部门《合芜蚌自主创新综合试验区促进科技和金融结合试点实施方案》(科财〔2013〕14号)相关规定,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
1.以党的十八大和全国、全省科技创新大会精神为指导,以支撑引领经济发展方式转变为目标,围绕科技创新各环节的投融资需求,创新财政科技投入方式,探索科技资源与金融资源对接的新机制和新模式,引导社会资本积极参与自主创新,形成科技与金融相互促进、共同发展的良好局面。
二、工作目标
2.用5年左右时间,建立适应我市科技创新及经济转型升级需要的科技金融服务体系,形成功能完善、特色突出、保障有力、运作规范的科技金融发展模式,培育一批科技金融专营机构、创业风险投资机构、科技金融创新产品和科技型上市企业;力争把我市建设成为国家科技和金融结合工作的先进城市。
三、创新科技投入方式与机制
3.创新财政科技经费支持方式。通过市财政自主创新政策兑现资金撬动金融资源,综合运用风险补偿、贷款贴息、引导基金、政策性担保等方式,引导金融资本参与实施国家、省、市各类科技计划以及科技成果产业化。全面落实企业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高新技术企业所得税减免等科技创新优惠政策以及科技小额贷款公司、创投机构等新型科技金融机构的税收扶持政策。科技型中小企业科技保险保费支出列入企业研究开发费用,准予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据实扣除。(牵头单位:市财政局,责任单位:市科技局、发改委、金融办)
四、加快发展创业风险投资
4.设立促进科技和金融结合专项资金。2013年起,市本级设立2亿元促进科技和金融结合专项资金(以下简称科技金融专项资金),主要用于建立创新创业专项资金、担保贴息、天使投资基金和金融服务等。(牵头单位:市财政局,责任单位:市发改委、金融办、科技局)
5.建立创业风险投资公司。市本级创新创业专项资金主要用于扶持县区(含集中区、开发区,下同)成立公司制的国有创业风险投资公司。市本级创新创业专项资金注资芜湖市远大创业投资公司(以下简称远大公司),并由其负责资金的日常管理与运作。远大公司按市投资委要求,负责对县区创业风险投资公司的出资(增资)组建、运行监管、退出回收等工作。(牵头单位:市财政局,责任单位:各县区,远大公司,市发改委、金融办、科技局)
6.建立风险投资机制。积极引入各类风险投资机构、创业投资机构和私募基金投资初创型中小企业。各县区应成立注册资本金不少于2000万元的风险投资公司,远大公司按1∶1配套注资。被投资企业的销售收入和税收在3年内年均增速不低于20%(最低一年不低于10%),国有或国有控股创业投资公司可按该企业每股净资产增资扩股,或与社会风险投资机构以1∶1比例同进同出,增资额度最高可达1000万元。被投资企业做大做强或成功上市后,国有股权适时退出,所得收益在扣除本息后,多余部分30%奖励原股东(含风投机构),20%奖励给上市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牵头单位:市建投公司,责任单位:各县区,市财政局、发改委、金融办、人社局、科技局)
7.鼓励股权投资基金投资科技型中小企业。股权投资基金投资本市科技型中小企业,对在企业上市后退出或获得收益后形成的所得税,按地方实得部分的60%奖励股权投资机构;股权投资基金投资的企业上市,所持股份原则上须托管在本市证券机构,减持实现的所得税须在本市缴纳并按地方实得部分的60%给予奖励;股权投资基金、股权投资基金管理企业采取股权投资方式投资未上市中小高新技术企业2年以上(含2年),凡符合《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创业投资企业所得税优惠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9〕87号)规定条件,且股权持有满2年的,可按其对中小高新技术企业投资额的70%抵扣当年应纳税所得额;当年不足抵扣的,可以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抵扣。(牵头单位:市发改委、金融办,责任单位:各县区,市财政局、科技局、国税局、地税局)
五、促进科技担保融资
8.建立担保风险池和科技再担保体系。市本级建立5000万元的市科技担保风险池(每年年初补满风险池资金额度)。县区成立国有或国有控股担保机构。芜湖市民强融资担保(集团)公司(以下简称民强公司)积极参股县区国有担保机构,参股比例为5%至20%,增加合作银行、扩大授信额度,构建全市科技再担保体系。(牵头单位:市财政局,责任单位:各县区,市金融办、民强公司)
9.确定科技担保机构。确定市、县区国有独资或国有控股担保机构为本级科技担保机构,具体承担科技型中小微企业科技融资担保任务。制定相应的管理考核办法,对县区科技担保机构进行考核。(牵头单位:市金融办,责任单位:各县区,市财政局、科技局,民强公司)
10.实行科技担保风险补偿。科技担保机构负责对科技型中小微企业融资担保,积极开展知识产权质押、股权质押、应收账款债权流转、未来收益权质押等新型质押贷款担保。民强公司给予科技型中小微企业直接担保发生的代偿损失,由市科技担保风险池给予相应风险损失补偿;县区科技担保机构代偿损失超过其净资产的,由民强公司代偿,其代偿损失由市科技担保风险池给予相应的损失补偿。(牵头单位:市财政局,责任单位:各县区,市金融办、知识产权局、工商局、版权局,民强公司)
六、加强科技信贷支持力度
11.建立科技支行。鼓励商业银行通过新设或改造分支机构,率先在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和其它有条件的县区建立科技支行,主要开展科技信贷服务,创新科技信贷产品,实行针对科技型中小企业的客户准入标准、信贷审批授权、信贷风险容忍政策和专项拨备政策等,鼓励银行降低科技型中小企业银行融资的准入门槛和融资成本,提高融资效率。财政对其开办经费给予一定补助。(牵头单位:市银监局,责任单位:各县区,市人行、发改委、金融办、财政局、科技局)
七、支持企业进入多层次资本市场
12.扩大债券和票据融资。支持高新技术企业发行中小企业集合债、集合票据、短期融资券等产品,扩大债券和票据直接融资规模。对成功发行债券和票据的中小企业,在省级奖励基础上,市、县区财政再给予发行额度3%、最高75万元的一次性补助,其中首位产业及关联企业发行中小企业私募债继续享受保费补贴和财政贴息政策,不重复享受。(牵头单位:市发改委,责任单位:各县区,市财政局、科技局)
13.发展股权交易市场。进一步发挥安徽长江产权交易所、金融资产交易所等专业机构的股权交易作用,完善交易标准和程序,推进企业股权托管交易市场发展,为科技成果流通和科技型中小企业通过非公开方式进行股权融资提供服务,并给予托管费用补贴。(牵头单位:市发改委,责任单位:各县区,市财政局、科技局)
14.推进非上市股份公司进入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通过法律约束、政策引导、完善公司治理、提高信息透明度等措施,培育一批符合条件的股份制中小企业。对改制成功并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进行股份代办转让挂牌的科技型企业,分阶段给予企业共计120万元的奖励,对改制过程中补缴的税费地方实得部分给予补助。(牵头单位:市发改委,责任单位:各县区,市财政局)
15.支持科技型企业上市。对改制成功、办理辅导备案登记并成功上市的高新技术企业,分阶段给予共计200万元的奖励;对改制上市过程中补缴的税费地方实得部分给予补助。具备上市条件的市外高新技术企业、创新型企业总部迁至芜湖注册上市的,在资金支持上“一事一议、特事特办”。(牵头单位:市发改委,责任单位:各县区,市财政局)
八、发展科技保险
16.积极开展科技保险试点。实施科技保险保费补助政策,引导科技型企业积极投保,鼓励保险机构开展自主创新首台(套)产品的推广应用保险、专利保险、关键研发设备保险等,对单个企业、科研机构购买科技保险的保费总额给予50%的一次性资助,最高30万元。(牵头单位:市科技局,责任单位:市财政局、金融办)
九、建设科技金融服务体系
17.建立市科技金融服务中心。依托民强公司全资子公司芜湖市中小企业金融服务中心建立市科技金融服务中心(以下简称服务中心),服务中心受托民强公司运作管理市本级科技金融专项资金,开展股权投资、“财务顾问+多元化融资服务”、科技型中小微企业统贷、委贷,形成国有资本有效吸引银行信贷资本、社会资本的投入机制;实现贷款、投资联动,为科技型中小微企业提供资本支持;实施风险补偿、保费补助、融资产品创新奖励,发挥服务中心“投、保、贷、中介服务”平台作用。(牵头单位:市财政局、民强公司,责任单位:市金融办、科技局、人行、银监局)
18.建立信息互通机制。依托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建立科技型中小微企业研发能力、科技成果、知识产权、产品市场、科技人才等专业信息数据库,解决银企信息不对称问题,实现金融机构与企业信息系统的无缝链接。(牵头单位:市人行,责任单位:市银监局、科技局、金融办、财政局)
19.加强评估功能建设。引进和发展评估机构,建立评估专家库,完善科技融资评估服务体系,为科技融资评估服务。(牵头单位:市科技局,责任单位:市金融办、财政局、人行、银监局)
十、保障措施
20.加强领导。市政府成立以常务副市长为组长、分管金融和科技的副市长为副组长、相关部门负责人为成员的市促进科技和金融结合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建立推进科技和金融结合的工作机制,统筹规划科技金融资源,制定政策、研究部署重要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科技局,承担日常工作,督促检查科技和金融结合工作实施情况。(牵头单位:市政府办,责任单位:相关部门、单位)
21.强化协作。各相关部门、县区要密切配合、相互支持,加强信息交流,形成共同推进的工作格局。(牵头单位:领导小组办公室,责任单位:相关部门、单位)
22.狠抓落实。本实施意见提出的各项工作,各有关部门、县区要按职能和任务分工,制定具体实施办法,细化年度目标任务,严格考核,确保各项工作落到实处。(牵头单位:领导小组办公室,责任单位:相关部门、单位)
23.本实施意见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由市科技局、发改委、财政局共同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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